化脓性上颌窦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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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一例因肿瘤手术后漏诊脑转移,造成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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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因肺癌至x大学x医院行手术治疗,出现脑转移。至x第x医院行伽马刀治疗。后患者死亡。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法院经审理认为,x大学x医院未能及时检测出脑转移病灶,导致不能及时确诊,延误诊疗。x第x医院在张某某入院时未提供除伽马刀以外的诊疗方案,未保障患者的诊疗方案选择权。故两被告以上过错行为分别承担16%的责任(共计.50元),和24%的责任(共计.70元)。本文取材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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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患方陈述

原告梁某某的妻子张某某于年6月在被告x大学x医院处因肺癌接受手术治疗,术后遵医嘱定期去被告处复查,年12月23日再次去被告x大学x医院处复查时颅脑MR平扫报告为“颅内未见明显异常占位征象,建议必要时MRI增强复查。附见:左侧上颌窦少许炎症。”被告x大学x医院医务人员没有建议进一步检查,在其后的几次复查过程中也没有建议张某某再做颅脑MR检查。

直至年6月17日复查建议做颅脑MR检查时报告为“左侧枕叶占位,结合病史,考虑转移瘤,建议MR增强进一步检查。”被告x大学x医院医务人员立即为张某某联系被告x第x医院相关科室做伽马刀治疗。经被告x第x医院经治医师复读张某某年12月23日在被告x大学x医院处做的MR平扫胶片发现当时病灶虽微小,但在胶片上已能体现,第一时间应确诊积极治疗。

至此,由于被告x大学x医院的误诊等行为,致使张某某在时隔6个月后才发现早就存在的颅内肿瘤,肿瘤已增长了数十倍,已无法用手术方式治疗,只能用伽马刀的方式保守治疗。后张某某在被告x第x医院医治时,原告多次要求请脑外科医生会诊,均被经治医师拒绝。张某某于年10月17日病情危急,但被告x第x医院的经治医师在护士向其反映病情后未及时处理,导致张某某终因抢救不及时死亡。

二.患方观点

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31元的40%计.72元,其中被告x第x医院赔偿.72元的60%计.43元,被告x大学x医院赔偿.72元的40%计.29元;2.二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元,其中被告x第x医院承担60%计元;被告x大学x医院承担40%计元。

三.x大学x医院观点

答辩人的诊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患者张某某入院治疗右肺肿瘤,手术方案符合诊疗规范。在施行手术和化疗后多次脑部MR检查,符合诊疗规范,答辩人已尽谨慎治疗义务。鉴定书认为,年12月23日头颅平扫会发现问题,过于苛责。

年6月颅脑MRI检测发现头颅肿瘤后,立即告知各种治疗方案,患方自主选择伽马刀治疗。因答辩人并非伽马刀手术的实施单位,故无义务就该治疗方案的优劣向患方详细阐述。鉴于患方的上述选择,答辩人立即给予出院并嘱咐尽早进行下一步治疗。综上,答辩人的诊疗行为并无过错。原告主张的损失合理部分,恳请法院认定两被告的赔偿比例以20%-30%为宜,然后再在两被告之间按比例分摊。

四.x第x医院观点

因四原告不同意对死者张某某进行尸检,致使死亡原因无法查明,故原告要求对死亡结果进行赔偿依据不足。张某某死于肺癌,以当前治疗手段和医疗水平,肺癌一般是不可治愈的,即癌症系死亡的根本原因,因此,张某某的死亡与答辩人的诊疗行为之间不存因果关系。答辩人对x省医学会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不予认可。

所有治疗费用是在治疗癌症的过程中发生的,并非答辩人弥补医疗过错而进行的治疗所产生的费用,与本案无关。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答辩人出于治病救人而实施的诊疗行为,其本身并无过错。即使法院采信x省医学会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也应注意答辩人的答辩意见,在答辩人承担次要责任的前提下考虑10%的责任。

五.鉴定意见

被告x大学x医院在对患者张某某的诊治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在造成死亡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原因的40%。被告x第x医院在对患者张某某的诊治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在造成死亡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原因的60%。

六.过错分析

被告x大学x医院专家组复读年12月23日张某某头颅MR平扫未能检出左枕叶约3-4mm小病灶,虽有建议必要时行MR增强,但也未及时行MR增强检查,直至年6月17日方才通过MR影像检测结果提示“左枕叶占位,结合病史,考虑转移瘤”。被告x大学x医院未能及时检测出左枕叶约3-4mm小病灶,导致肺癌脑转移不能及时确诊,延误诊疗。同时被告x大学x医院在明确脑转移瘤后未组织专家会诊,也未提供其他可选择的治疗方案,具有过错。

x第x医院在张某某入院时未提供除伽马刀以外的诊疗方案,未保障患者及其家属的诊疗方案选择权,以及在行伽马刀手术治疗中措失欠规范,未考虑开颅减压,均与张某某伽马刀手术治疗后出现颅内压增高、脑疝形成而死亡的后果均有因果关系。然张某某“右肺中叶浸润性肺癌”早于年6月即已确诊,被告x大学x医院施行手术和化疗后,进行多次脑部MR检查,均符合诊疗常规,被告x第x医院予伽马刀放疗可行。

七.庭审意见

张某某死亡主要原因仍在于其自身罹患肺癌,而非医源性疾病或其他不当诊疗行为的直接后果,故两被告以上过错行为仅为其死亡后果的次要原因。鉴定结论被告x大学x医院对张某某的死亡承担16%(40%×40%)的责任,被告x第x医院承担24%(40%×60%)的责任,与两被告过错程度以及过错程度与张某某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大小基本适应,本院予以采信。

八.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法院判决,被告x大学x医院赔偿原告共计.50元;被告x第x医院赔偿原告共计.7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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